根据财税[2009]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3]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一辆汽车,该车原值3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转让价150000元,款项已收到。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3)销售额=15000/(1+3%)=145631.07(元)
应纳税额=145631.07×2%=2912.62(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12.6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
(4)借:营业外支出 52912.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912.62
三、已使用固定资产发生非销售转出或视同销售情形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发生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3170号第五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包括同时用于不免税的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购进的生产设备转为建造办公楼用,购入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假定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