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的学习过程中,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基本税制要素的学习是学好《税法》课程的关键。总结的税制要素前后贯通学习方法如下:
其一,相关要素总结归类法。例如,“征税对象”这一税制要素定义为征税范围,即对什么征税;“税目”定义为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计税依据”定义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通过理解,即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因为“征税对象”是一个基本的税制要素,所以学习中可以总结为:与“征税对象”有关的税制要素有“税目”和“计税依据”。具体运用中,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所得,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都要征税,此时仅用征税对象并不能清楚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以税法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即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所得共11项具体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计算税款时,应纳税额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数值,虽然已经知道了具体的税目,如稿酬应该征税,但稿酬只是一种收入名称,是不可能用来征税的,真正征税的是稿酬的具体数额,即征税对象的数量化,也就是计税依据。由此,征税对象便引导出具体的税目和计税依据两个要素。可见,将相关的要素归类在一起,既有利于每个税制要素的学习,又有利于将相关内容归纳学习,便于记忆。
其二,相关要素逻辑推理法。例如“税率”要素定义为,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通过理解,定义也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出来,但现实中,税率是不需要纳税人自己计算的,而是国家本身已经给定,对纳税人而言只要会用税率就行。看起来这个公式似乎没有太多用处,可进一步用数学方法推理,得出相应的变形公式,即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税率,应纳税额正是我们税法学习的目标,正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具体分析来看,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也就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换一种说法,就是计税依据。可见,通过税率要素的学习,运用逻辑推理,得到了税法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通用公式,即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结合上文,计税依据又可以和其他要素贯通学习。
其三,相关要素前后关联法。例如“减免税”要素中表述,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这几种减免方式的记忆完全可结合前面推导出的公式进行前后关联记忆,这种关联可对应表现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该公式中的三个项目分别对应税额式、税基式、税率式。即因为应纳税额的得到就只与计税依据和税率两个要素有关,在减免税政策中,如果直接对税率进行减免,就叫税率式减免:如果直接对计税依据进行减免,就叫税基式减免;如果直接对计算出的税额结果进行减免,就叫税额式减免,所以,最多也只有三种减免方式。这种前后关联记忆,既加深了对各知识点的理解,又记住了知识点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