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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
作者: 刘文辉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8 点击数:406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何正确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何正确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新法规。

  一、无形资产概念比较

  会计上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关于无形资产概念存在着有如下差异:一是土地使用权。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新所得税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属于无形资产和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商誉。新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新所得税法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会计上,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其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间内计人当期损益。(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对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但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已归人研究开发费中在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的,其计税基础为零。(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两者的比较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1)会计上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相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会计上对于分期购买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其余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法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采用购买价款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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