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变化
(一)会计确认方面的变化
原准则对固定资产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进行规定,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两个方面进行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原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即新准则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时取消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取消价值标准及规定确认条件是新准则的一个特点。此外,新准则还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即上述两个确认条件相同;同时还规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不适用于本准则。
(二)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新准则规定,对买价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价款,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差,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原准则未对此类性质的固定资产购买成本进行界定。
二是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原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新准则在强调资产计量的法律形式即合同或协议的同时,更强调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公允性。如某企业接受另一企业的投资设备,协议价为80万元,而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则按原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而按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为100万元,新准则更能真实地反映设备价值。
三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处理,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两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人账两种方式。而原准则对换入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四是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新准则规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处理,即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固定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原准则中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五是预计弃置费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并可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而原准则没有涉及该项内容。新准则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三)后续计量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计提折旧。新准则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未做明确规定。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规定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是预计净残值的计量。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定义时,引入了折现值的概念。即处置资产的净残值等于折现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而原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历史成本计量。
三是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新准则和原准则都规定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当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相应变更。但原准则未对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新准则还规定,所有这些改变,均采用未来适用法作为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四是减值准备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减记的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原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某企业2007年1月1日购人设备一台,价值200万元,使用期十年,假设无残值。假设该设备第一年可计提折旧20万元,扣除折旧后该资产的净值应当为180万元。但资产负债表日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却只有170万元,这时企业就应当计提1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企业应当计提折旧20万元,这样2008年年底该资产账面净值为150万元。假设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65万元。按照原准则,企业应将2007年年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转回,但按新准则的规定,企业不得进行转回处理,即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然是150万元。这就确保了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真实可靠。
(四)会计披露的变化原准则要求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而新准则未做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固定资产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式的改变对企业净资产及收益的影响
原准则规定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固定资产,但对其价值的变动未要求核算。而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处理时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这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
(二)固定资产预计处置费用计价方式的改变对资产结构及收益水平的影响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必将增加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并增加长期资产的比重,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相应增加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使企业的收益水平降低。
(三)固定资产减值不可转回的规定遏制了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过去有的企业通过减值准备的冲转,在年度间来回增减利润。新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使人为调节利润的空间缩小。
三、新固定资产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式的选择
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新准则实施后,可能会引导市场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因此企业更应认真对待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可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从企业稳健经营出发,在“投资性房地产”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就不能再转为成本模式的现行规定下,建议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生房地产进行核算。
(二)新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处置费用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增加了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折旧费用
由于税法规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列支,因此这部分折旧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此外,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的计算,强调采用现值,也就是说在计算净残值时,其金额必须是折现值。这与税法规定按历史成本计算的固定资产净残值5%不相符,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这部分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三)执行新准则后的科目设置
建议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预计处置费”和“后续支出”明细科目,分别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四)折旧计提时点的确定
新准则未明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时点,建议仍采用原准则的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