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预提费用有预提借款利息、保险费、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根据重要性原则,当上述费用数额较小时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数额较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款项目。
(一)预提短期借款利息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可以参照分期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方法,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例 4】昌盛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共计60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8%。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按季支付。昌盛公司l一3月份有关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末,计提1月份应计利息
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额=60000×8%÷12=400(元)
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2)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00
应付利息 800
贷:银行存款 1200
(二)预提保险费、租金对于此类业务,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