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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保密[2]
作者: 杜永庆 宋六元 审计署 发布时间:2010-03-11 点击数:39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关于审计保密工作,《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最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查询账户时“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4、审计取证事项的保密。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取证时,对方往往很警觉,认为一定是违纪违规问题,因而在签证时推三阻四,签证意见也含糊其词,或提供编制的其他削弱审计证据效力的不实资料,增加认定核审的工作量。因此在审计取证时,只实事求是地叙述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凭证记录、账簿上的反映,用平实的文字记录事实情况,不作主观的分析评价及定性,审计定性、分析等工作则是在审计情况汇总、审计小组讨论和完善工作底稿、撰拟审计小组报告的环节中完成。

  5、审计报告内容的保密。审计小组报告或审计最终结果反映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审计查证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审计评价以及审计处理处罚内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有的涉及单位或个人的特殊信息,或具有不可预计的社会影响,除可以对外公告的审计事项或配合其他经济或司法监督部门工作外,只能按照规定范围报告、报送,按规定对外宣传报道,不能擅自向社会、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不能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或泄漏。

  当然,强调审计保密,并非与被审计单位隔绝沟通,审计工作中双方要加强交流配合、及时交换看法,对于具体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配合要求等,必须在通知书和口头交流中明确指出;审计工作进展、困难和阻碍、工作阶段安排等也要随时交待;审计结束后双方也应深入沟通。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工作或执法事务等涉密事项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也要在报告中反映。总之,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基于对审计事项的总体把握,科学权衡,灵活运用,确定审计工作的保密程度和保密范围,既不能顾此失彼,因审计而不顾保密,也不能因噎废食,以保密为由阻碍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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