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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2]
作者: 田朝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8 点击数:38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 ...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除了颁布前存在的以外,由于新准则对有关业务做出了新的规定,导致产生了具有新特征的差异。(1)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差异。新准则在计量属性方面较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有些资产的期末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法规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反映,这样资产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存在着差异。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无形资产摊销处理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12条规定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等,摊销费用不得扣除。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摊销费用。同时,会计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而税法上通常进行摊销。(3)研究开发费的确认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进行摊销。新准则规定对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变更会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税法相比,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而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这表明新所得税法的出台,必然导致企业的所得税率发生变化。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当税收法规发生变化致使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处理时,应调整的递延所得税包含在本期递延所得税和上期递延所得税的对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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