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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作者: 吴敏艳 周英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8 点击数:46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简介: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采取的是分立法,所谓分立法是在特殊的时点下引入一个单独的准则,把现有准则中与小企业相关的问题都囊括其中。如前文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现有的准则框架中对与小企业有关的准则进行简化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较好的满足短期需要,只需 ...

简介: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采取的是分立法,所谓分立法是在特殊的时点下引入一个单独的准则,把现有准则中与小企业相关的问题都囊括其中。如前文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现有的准则框架中对与小企业有关的准则进行简化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较好的满足短期需要,只需要考虑一个特殊时点存在的准则。但从长远来看,一体法更为可取。所谓一体法,即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小企业问题并在准则中提供报告或豁免条款。

  根据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的定义,小企业是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等非法人企业。我国小企业的规模小,数量多。据2006年的统计年鉴显示,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2006年我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数的99.8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中小企业上交的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的50.2%。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常熟地区近年经济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常熟地区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工业总产值约1317.44亿元,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占整个产值的70,68%。2007年常熟新增私营企业2000家左右,净增注册资本。超过70亿元。常熟的中小型企业将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但小企业存在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为此,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小企业会计规范研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本文通过对常熟地区部分小企业的调查,分析《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原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二,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在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三,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小企业会计目标应与大企业会计目标有所不同。因为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与公众利益不直接相关,一般没有必要对外提供其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内部管理者应是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小企业会计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内部管理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原因分析

  本文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调查。问卷以选择题为主,附带三个问答题,问卷的问题设计主要围绕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小企业的单位会计构成情况以及报表的主要使用者等信息展开。调查问卷回收率为30%,基本反映目前制度的执行情况。本文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统计数据,由数据结果可知,执行此制度的企业占比不足40%,即常熟地区小企业执行此制度比例并不高。

  分析制度执行比例不高的原因,调查问卷显示。有60%的单位认为政府部门没有强制要求,有30%的单位回答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有10%的单位则因转换成本较高或其他原因。本文结合问卷结果总结归纳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制度转换不具强制性《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的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很多小企业仍继续沿用原行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且政府部门也未进行定期的检查。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强制要求。财政部没有颁布会计制度转换的具体会计处理规定,也未颁布会计制度转换的相关规定,所以小企业的会计很难在实践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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