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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思考[5]
作者: 时军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97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一)补价处理支付补价,换入资产成本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换人资产成本与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

  (1)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3)支付补价的当期损益=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补价)

  (4)收到补价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换入资产成本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的确认。公式(1)中“公允价值”只有换出或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两种理解,但经分析可以得出“公允价值”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没有发生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二是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收到补价一方,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三是在发生补价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一方,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在第二种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等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在第三种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其实等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由此得出,不论是否存在交换补价,换入资产成本始终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新旧会计准则衔接

  (一)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按照与原准则相同的原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

  (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收到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生资产交换,均不确认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一般应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企业应按资产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三)新旧准则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前期公允价值资料难以取得,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遵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公允价值”概念和损益的文字表达并不清晰明了,因此引入“换出资产成本”概念,并建议将新准则中的规定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出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补价的,其收到(或支付)补价方的当期损益等于换人资产成本减去换出资产成本再加上(或减去)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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