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开展各种债务清理审计和认定工作,如“普九”债务、高校债务或村级债务的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成为各级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债务清理审计工作中及之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只包括了债务的总额、有关明细债务数额等数据、审计评价及其他情况,没有具体深入地分析债务形成的各项主观、客观原因,更缺乏债务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审计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也没有根据审计结果进一步分析各项债务的形成原因、划分和认定债务形成的责任以及追究债务责任,没有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处罚,没有人承担巨额债务的责任。这种清理审计只能提供数据和作为清偿的依据,不能惩治、处罚违规“生产”债务的行为,不能对不负责任者产生警醒作用,不能深入挖掘和惩处债务背后的管理不善、挥霍浪费甚至腐败行为,没有建立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滋生新债的良好机制。
笔者认为,各种历史性债务按其产生原因,简单地划分,有的是国家统一政策下形成的,有的是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决策结果形成的,有的是部门单位自身形成的。而债务形成动机各异,有良好动机也有恶意动机,有的是落实各级政府决策事项形成的,有的是部门单位管理不善形成的,有的是部门单位违规开支、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购车、消费等形成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笔者建议在各种债务清理审计工作中,必须把债务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延伸、扩大审计工作成果的非常重要的后续任务。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对一定金额的大笔债务,具体分析其产生的历史原因,追寻形成债务的原始责任人,划分具体责任人的债务责任,在审计结果中对其应承担的纪律、行政、经济、刑事责任提出参考性建议。然后,在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审计机关与纪检部门,必要时还要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等结合,分析情节、动因、数额等因素,对债务责任人依法依规、依党纪党规追究相应责任。
债务清理审计工作只有既清理,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才能惩治违规“制造”债务的行为,警告一些领导不负责任举借债务,用于个人任职期间的小车购置、各种公款消费,以及举借债务用于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才能避免清理后又债务丛生,才能起到治标兼治本的长期效应。否则,这项工作就只是一种简单的数据清理核实的行为,不能通过债务数据的审计清理认定工作建立避免“不负责任”的债务、“违法违规”债务继续产生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