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设置“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扣进项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级科目反应映的是其所辖两个明细科目相互抵销后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
二是入库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的“清晰性”。财政部财会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缴上月未交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多交的增值税(由“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专栏和“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专栏转入)。这样,对于交纳增值税这项同一经济业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交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交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从而违反了会计核算“清晰性”原则,使本来较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模糊不清。
三是存货成本缺乏对比性。向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成本是无税的,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合一的,成本是含税的,由于购进渠道不同,其成本的构成不同,缺乏可比性。当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商品成本中。同时导致不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
四是易使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生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的原材料,商业企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要准备足量的库存商品,现行“票到扣税法”、“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势必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鉴于上述不足的方面,笔者认为对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可作如下改进:
首先,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采用价税分离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既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原则。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其次,可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升格为“增值税”一级科目,下设“待扣税金”三栏式明细账和“进项税额”、“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七个专栏的多栏式明细账。删除目前“已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两个专栏,保留“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当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时,借记“增值税——待扣税金”,待月终持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符合抵扣时,再结转到“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增值税——待扣税金”。这样可以协调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矛盾,期末(转账前),比较多栏式明细账借方专栏合计数和贷方专栏合计数,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大于贷方专栏合计数,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小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为本期应交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出,借记“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现为企业的一种待转嫁的流动资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表示转入的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企业已交的增值税,不再划分税款的时间界限。
再次,无论工、商企业均不能以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抵扣销项税额,建议可改按销售成本比率扣税法进行抵扣。具体做法为:企业当期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计入“增值税——待扣税金”账户,月底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再转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每月终了,工业企业应计算出当期产品销售成本额占产成品总成本额的比率,商业企业应计算出商品销售成本额占商品总成本额的比率,用计算出的销售比率乘以月末“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即得到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方法将企业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与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挂钩,即以销定扣,当期销售得多,进项税额就抵扣得多,当期销售和少,就抵扣得少。从而避免少数企业长期不缴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应缴税金出现红字现象。
最后,资产负负债表编制时将“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即留抵税额)到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应交税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即应交增值税)到入“未应税金”项目中,方能解决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