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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浅析[2]
作者: 付杰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41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所得税法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有效改变 ...

  (二)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用单独计算扣除方法减少税基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加速折旧优惠 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税率式减免优惠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四、其他税收优惠

  除上述税收优惠方式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还包括以下几种: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 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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