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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协调[2]
作者: 邓洪勇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36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重要性原则差异 税收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会计则强调重要性原则,允许简化计算。但税收核算不能简化,只要是应税收入,或者是不能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按规定计算。   (二)谨慎性原则差异 税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强调真实性、实现原 ...

  (四)核算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围绕这六要素进行。税务处理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的收入、费用不完全一致,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核算对象与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处理核算的是企业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税务处理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财务会计则把这些作为附属工作。

  三、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尽可能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 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由于经济决定税收,从长远看,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一致,这也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在不影响税收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偏离,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从而简化纳税计算工作量,节约征税成本。

  (二)承认会计与税法适度分离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是制定相应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为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从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八个方面作了要求,税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则要求遵循纳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现原则。

  二是坚持纳税调整原则。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原则将无法贯彻。

  三是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意义。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嫁给国家。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金或减值准备金,尽管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真实性的原则。

  四是建立健全反避税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如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又如,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的—定年度内进行纳税调整。

  (三)明确税法中的有些政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经济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地出现,会计制度和税法都应随之作出及时和必要的反映。对能预见的经济事项,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应在能预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统一,增强投资者的经营信心,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收入及分配的关系,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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