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效能监察法。是指对农村集体实施的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道路、桥梁工程,集中居民点的供水、排水、输电线工程、小区道路等工程的立项、设计许可及预算、招标投标、资金拨付、项目验收、财务结算实施监察的方法。一是检查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查每年末各乡镇是否根据本乡镇实际筛选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向县政府报送项目建议书,由其审批立项。二是检查设计许可及预算的规范性。查项目主管部门是否依据县政府主管领导的批示,下达项目设计许可计划,各乡镇政府是否根据设计许可计划分项目组织设计、预算。三是检查招标投标程序的规范性。查项目业主是否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按“排名第一为中标单位”的原则定标。四是检查资金拨付程序的规范性。查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填报了《农村集体实施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财政、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凭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监理人员确认的建设进度,经财政、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分项目、分期转账拨付,并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10%。五是检查项目验收程序的规范性。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是否填写了《农村集体实施项目验收表》。六是检查财务结算的真实性、及时性。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是否根据项目验收报告(表),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意见书,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审计结论,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七、分步检查法。是指根据“项目跟着规划走,计划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计划走”的项目管理要求,沿着“规划→计划→资金”运行轨迹分步检查的方法。一是检查规划依据的充分性,规划原则的科学性,规划内容的正确性,看是否充分考虑了工程长期安全运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检查资金计划。一方面核查计划的申报是否与规划相符,另一方面审查计划的下达是否存在随意性。如查找上级下达了计划本级未下达计划或未足额下达计划的原因,清理审计检查期间本级实际下达的计划。三是检查资金管理。以专项资金收支为切入点,检查财务管理是否实行了“三专”(配备专人、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审查资金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资金流向为着重点,审查是否执行了直达拨款制,是否按项目、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拨款;以工程结算、财务决算为着力点,检查验收、结算程序的合法性及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四是检查资金效益。审查使用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检查专款是否专用,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其使用效益如何。审查使用专项资金产生的社会效益,调查相关部门、随机调查村干部、村民等,确定专款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