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将组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目的在于摸清债务总体规模,提示和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管理风险,促进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必要性
(一)债务构成比较复杂,债务数据不准确。一是债务来源多。基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债务来源途径比较多,既有国内的债务、也有外国政府的债务、国际金融机构与组织的债务;既有金融机构的债务,也有非金融机构债务,还有政府发行的债券或中央政府替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有直接借入资金形成债务,也有政府出面担保形成的隐性风险债务;二是债务资金管理部门比较复杂。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务人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是相关职能部门或融资部门,一个地方究竟有多少债务、每年新增或偿还减少债务等方面一个部门进行汇总反映。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融资,很少考虑债务使用安全和今后偿债能力。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面准确提供地方政府真实情况,直接影响到领导决策。
(二)债务资金使用与后续管理弱化,监管缺位形成债务风险。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和城市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配套,资金安排基本上由地方政府直接安排,由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部份建设项目法人不明确,有的建设项目管理通过成立临时指挥部进行全权管理,没有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并且这些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导致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流于形式,管理职责不明确,监督管理效果不明显。
(三)部份项目效益不明显,增加政府偿债压力。地方政府的大部份债务偿还期限较长,有的甚至达到了建设项目本身的使用周期。同时,资金使用主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迫于改善经济面貌,很少考虑项目资金投入的效益问题,也难以顾及今后政府的还债压力。随着偿债周期的临近,地方政府还债压力日益加大,有的甚至影响到工作正常运转。
二、政府性债务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审计债务总体规模和构成。重点是摸清政府所有债务来源渠道、借款约定用途、债务总体构成、借款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担保等方面情况。
(二)审计债务资金管理使用。审计调查地方政府出台的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文件法规、各项管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情况,查处和披露截留、虚报、挤占挪用债务资金问题,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的招投标、监理、资金结算拨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细致审计核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三)审计调查地方政府还债情况及偿债能力。审计调查债务资金项目使用效益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绩效水平,根据地方政府财力、经济发展前景和目前偿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规范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有效化解债务的建议。
(四)延伸调查地方政府所辖乡镇、村级债务总体情况及构成。主要是从总体上调查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的所辖乡镇债务、村级债务及教育债务等总体情况,由于乡镇、村级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债务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偿债义务(如农村中小学校历史上形成的教育债务),掌握调查这些债务利于分析地方政府整体债务现状和偿债风险。
三、政府性债务审计方式方法
近几年来,部份基层县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调查,由于审计工作方案制度不完善、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涉及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资金,地方财力本身就不足,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大部份部份依靠融资金解决,审计反映问题会影响到地方政府今后融资。基于地方审计机关工作环境和审计方式方法等方面因素,地方审计机关很难全面系统摸清政府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难以如实上报,审计查问题整改效果较差,制约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2006年以来,湖北省审计厅采取“上审下”、“交叉审”和“同级审计”方式,先后组织对全省 “普九”债务、乡镇债务、村级债务等三项审计调查,效果非常好。不但摸清了债务规模,反映存在的问题,提高地方审计机关权威,更重要的是在实践锻炼了地方审计机关干部队伍,促进转变审计思路,提高审计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水平。建议参照以上审计方式方法,科学制订统一审计工作方案,加大审计过程中跟踪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考核奖惩,确保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