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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会计与监管规定分离:国际趋势与我们的对策
作者: 刘玉廷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0-01-20 点击数:456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领导人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结构失衡、金融创新过度、金融机构疏于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缺位所致,同时提出了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尤其是G20匹兹堡 ...

  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领导人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结构失衡、金融创新过度、金融机构疏于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缺位所致,同时提出了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尤其是G20匹兹堡峰会特别强调了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问题,其中涉及到金融保险会计与监管规定的分离。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已经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持续深入和金融监管的日益加强,这一课题也同样摆在了我们面前。我国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的不同,要求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进行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这一会计目标的核心要求是:(1)会计信息应当首先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且也可满足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2)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公允、可靠、可信,秉承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引导投资决策,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决策失误和资源浪费。概括起来,会计目标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至上,会计信息真实公允、客观公正。

  金融监管目标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这一目标,在具体监管政策取向上,当投资者利益与存款人利益(或保单持有人等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要求保护存款人利益优先;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要求以公平优先;当公允与审慎发生矛盾时,金融监管要求以审慎优先。总而言之,金融监管的重要特征是审慎监管,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保护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其监管的基本要求。

  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之间存在的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需要分离。以银行业为例,会计准则为了如实反映金融资产风险和价值,要求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通常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金融监管规定考虑到其公允价值增加额不确定性较大,为审慎起见,往往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其从监管资本中剔除或者仅考虑其中的一定比例。再如,会计准则为了如实反映信贷资产减值情况,要求银行根据减值迹象,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资产负债表日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既不能多提也不能少提、既不能早提也不能推迟计提减值准备,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信贷资产减值损失;而金融监管规定通常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不够审慎,容易导致顺周期效应,主张在资本监管中按照“预期损失模型”计提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根据“预期损失模型”,银行计提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还需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进而确定所需要的监管资本。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利益,如果片面强调两者的统一或者两者选其一,可能会适得其反。

  二、国际金融市场多年的发展经验表明,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的分离已成为大势所趋

  国际金融市场多年的发展实践表明,金融市场要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强化金融审慎监管,这是金融经济发展的两大基本要求。

  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要求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向使用者披露真实公允、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以满足金融市场相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的需要,提升市场效率。强化金融审慎监管要求企业尽量多提准备、估足损失,尽量多留成、少分配,尽量保证资本充足稳定。毫无疑问,如果会计规定一味倚重于监管规定,满足有关“审慎”或者“稳健”要求,就很有可能会牺牲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投资者将无从知道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质量,不利于金融市场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世界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普遍采取的措施是:通过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之间的分离,既在财务报告层面确保会计信息透明度,又在监管信息层面提出有关资本、杠杆率、风险准备、利润分配等约束指标与条件,确保风险可控与审慎经营,从而有效协调会计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同时满足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的要求,一举两得,相得益彰,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美国银行业在历史上曾经面对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如何协调的问题,最终以两者实现分离而告终。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美国经历了较为严重的银行危机,银行贷款损失拨备充足性问题广受瞩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3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贷款减值会计处理》(SFAS114),要求银行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以如实反映贷款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业透明度。但是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联储(FRB)和美国储蓄监管局(OTS)等四大银行监管机构则认为,SFAS114并不足以解决银行危机所暴露的银行贷款损失拨备问题,贷款减值准备应当根据审慎原则计提。四大监管机构于当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的联合政策公告》(以下简称联合政策公告),要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应当覆盖未来期间很有可能发生的所有信用损失,并应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固定比率来评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联合政策公告出台并执行后,无形中激励银行多提准备、“以丰补歉”,导致银行业借此平滑利润、操纵损益或者随意计提的现象十分普遍,对SFAS114贯彻实施形成很大挑战,影响了银行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和透明度,美国会计总署(GAO)、证券交易委员会(SEC)、FASB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为此纷纷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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