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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2]
作者: 李桂荣 宋茹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06 点击数:40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人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除外)。增值税转型不仅关乎企业的纳税问题,也对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 ...

  [例1]甲公司2009年6月出售一台两年前购入的设备,设备原价为45万元(含税),已计提折旧3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时开具的普通发票上列明的售价为52万元,已通过银行收回价款。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45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5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0000

  (3)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

  在原政策下,因售价520000元高于原价450000元,所以应交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00元(520000÷1.04×4%),因减半征收,实际应纳税额为10000元。在新政策下,无需考虑售价是否高于原值,直接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应纳税额(此例计算过程同上,实际应纳税额仍为10000元)。具体核算时,企业应按照应纳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同时将减免部分作为减免税款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收入  10000

  需要说明的是,减免税款在原会计制度下是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该科目,原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大多作为政府补助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笔者认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能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另设专门的明细科目。这是因为,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企业直接取得资产,而直接免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因而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这部分减免的税款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政府补贴收入,但同时又不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那么,一个合理的选择就是将其单独记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收入”。本例也表明,在新会计准则下有必要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收入”明细科目,以解决这部分既属于政府补贴同时又无法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的增值税直接减免收入的核算问题。

  (4)结转处置固定资产净损益

  此例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损益=520000-150000-20000=3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350000

  第二种情况,企业所销售的系2009年1月购入的设备,且其进项税额已允许抵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处置该设备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售价乘以适用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该设备是2009年1月购入的,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时单独确认并允许抵扣,处置该设备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售价为444444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556元,价税合计520000元。对此,出售时甲公司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44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5556

  当然,例2中因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该设备的原值仅为不含税买价,从而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累计折旧会与例1有所不同,进而导致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也与例1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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