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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
发布时间:2007-02-07 点击数:21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现行的预算外资金乃至整个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别是资金流程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的地方。本文就存在的问题谈点认识。 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 ...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现行的预算外资金乃至整个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别是资金流程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的地方。本文就存在的问题谈点认识。 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单位甚至领导同志往往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似乎非税收入不是正规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对监督的行为目的和意义不是很了解,把管理与监督的必然联系割裂开来。从财政部门来说,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轻支出,忽视了在整个非税收入资金流程过程中的监督,从而使得我国对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体系的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要求。 (二)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滞后。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尚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一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受到威胁,甚至会流失。作为管理非税收人的主体部门——各地方财政部门,也因无法规依据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给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带来困难,致使监管工作不易深入,监管检查的成果难于巩固,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撬 (三)收费行为不规范,监管分工不明确。目前,凡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或多或少存在收费项目或罚没收入。一些部门人为地增加收费环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项目,有的甚至还搭车收费。另外,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任务的部门较多,如审计监督、财政检查、纪检监察等。由于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分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与配合,造成了监管上“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 (四)收支管理约束“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推行部门预算不彻底,使得政府非税收人征管和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缺少强有力的法规约束。如在非税收入征收环节上,先由资金使用单位征收后再缴入财政专户,这种征管模式下,财政无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为随意减免、巧立项目、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提供了条件;在使用上,“谁收谁支”模式没有根本改变,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没有彻底落实,即使纳入预算,也不是真正完整,从而导致各部门存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现象。加之支出安排没有真正落实到项目,使预算约束和监管成为一句空话。 规范制度体系 创新监督管理 (一)提高监管意识。提高人们的监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这是目前国家财政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也是财政监督管理创新与改革的需要。确切地讲,是维护财政秩序,优化投资环境,确保财政经济正常运转的迫切要求。非税收入的监管,是解决非税收入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实现财政收入的有效配置的需要,也是解决非税收人按时征收、资金合理使用,及时防止浪费和不良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非税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建立—个有效的非税收入监督体系的基础。建立健全起一个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的法规制度框架,做到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制定和更新一系列与相关法规配套的执行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适应我国的财政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形成一个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的新局面,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执收单位和物价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对严重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坚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财政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查”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三)明确监管部门间的职责与关系。由于非税收入的监管各部门组成的运行机制各有不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非税收入监管作用。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属性来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监督部门主要有:立法机关、财政稽查与监督、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司法监督等。各监督部门的主要作用是:立法机关主要对非税收入活动进行监督,应以收入立项审查批准为主要内容;审核机构主要是对政府非税收入活动的监督,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的专门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则受托参与对非税收入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稽查主要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程序的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社会团体和新闻监督主要是对非税收入活动中违规行为进行道德监督,为其他监督机构履行其职责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这是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系统的核心。要建立一个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预算项目申请与评估、预算定额的确认以及授权审批的制度,来增强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使监督工作与财政资金运行同步化、程序化。同时要严格完善预算周期阶段的职责分离,强化民主决策,增强政府预算的刚性。限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行政主动权。要在财政内部形成一个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预算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预算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财政内部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规范各用款单位的资金支出使用过程的控制,强化审核、复核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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