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日本的《商法》、《公司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维护及披露提出了要求,特别是《金融商品交易法》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外发布内部控制报告、公认会计师对此评价进行审计的责任,以此来强制规范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实施范围、效力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以评价与审计的具体准则来规范其实施。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内部控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在内部控制强制标准方面的相关立法,或通过推进《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审计的主体、目标、范围、效力及时间等要求写入有关法律中,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高层次的法律要求并统驭我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在此基础上,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规则的建设和实施,构建我国的内部控制理论框架和模型,指导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同时,进一步推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准则等相关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做好相关规则的协调与衔接,形成由相关法律、内部控制规范及评价和审计准则等构成的、适合各方面需求的多层次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2.明确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的范围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财务报告、企业经营及合规性方面的内部控制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非常困难。加之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为使投资者获得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及公司为避免重大错报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因而,企业管理层只需披露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便可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在我国进一步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规则中,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主要声明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恰当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框架和程序负责及以最近会计年末为时点,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框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审计服务,以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可信度。
3.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要充分考虑成本因素
管理层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其评价报告的恰当性,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保证,如何既能实现上述目标,又不至于给企业增加太多负担,是准则中应考虑的。目前我国的相关规范中,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是分别进行的,无疑会加大公司成本负担。虽然为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控有效性的测试比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内控的测试范围要广泛的多。在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性地测试内部控制。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价所有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的控制的有效性。但从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和年报审计时的实施情况来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与对其内部控制的审计有重叠和互通之处。为此,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相关准则中,要求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协同进行,并可明确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注册会计师进行。同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合并编写。这样做既可以节约审计资源,又使得审计结论相互印证,更加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