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发布的这十项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其重要特点就是在治理和咨询方面有了重大进展。
(一)治理方面 第23号准则对于内部审计机构与治理层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详细、清晰的说明。该准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最高管理层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共同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治理。IIA在《萨奥法案》发布后,就明确提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是构成治理的四大基础,这四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能够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23号准则秉承了国际准则的这一理念,充分借鉴国际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厘清了内部审计机构与治理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协助与被协助、报告与接受报告的关系。IIA在1999年的内部审计定义中,强调了客观性这一属性,并在后续实务公告中对“独立性”和“客观性”作出了明确定位。 “独立性”是基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定位,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独立的环境,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不受干涉,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创造条件。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吸收了国际准则对“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理解和定位,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由机构的组织地位所决定,治理层对内审机构的领导、监督与支持为独立性提供了保障。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与22号、23号准则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关联,该准则虽然涉及的是机构内部事务,但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指导和监督,这与23号准则是呼应的。同时强调,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努力在良好治理中实现独立性、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管理创造好的环境,这也与第22号准则呼应。
(二)咨询服务方面 IIA在2001年新准则中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为“确认”和“咨询”,但基于我国国情,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仍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义为“监督和评价”,比较偏重于“确认”职能。在第1~20号的内部审计准则中,较多涉及的是内部审计的基本业务,主要是对如何监督和评价进行规范,多为内部审计的“确认服务”。咨询服务是IIA从评价职能中单列出来的,内部审计在审查并评价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除了提供评价结论外,一般都会提出改善的建议,这些建议实质上就是内部审计提供的咨询服务,对组织管理层而言,其价值甚至高于评价结论。为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故将咨询职能单列。我国内部审计定义中并未排斥“咨询”职能,只是将“咨询”隐含于评价中,随着内部审计业务的发展,咨询职能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组织的内审活动中。因此,相对于第1~20号准则,近三年来发布的这十项准则和指南较多地涉及“咨询”职能,且该趋势在未来还将继续保持。第21号准则规范的控制自我评估是国外流行的内部审计咨询业务,虽然该准则是基于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前应用该方法来更好地把握审计的重点,但其原理、方法和步骤可用于任何内部审计参与的自我评估中,实质上属于内部审计为管理层提供的咨询服务。目前国内许多标杆企业如中国电信集团等正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开展控制自我评估,以帮助管理层根据需要评估内部控制、风险、业务流程、组织目标的设定与实现,是内部审计能够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增值型咨询服务。第25~27号准则涉及组织经营活动和特定项目或业务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的审查和评价,是典型的集确认和咨询于一体的混合型业务。准则首先要求内审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审查并作出评价结论,这属于确认服务的范畴,同时要求内审人员为管理层指出不经济、效果差、低效率的地方,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这属于咨询服务的范畴。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则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咨询业务排除了关键性障碍。传统上,内部审计职业界曾按外部审计对独立性的理解来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基于这种超然独立的理念,内部审计不应开展咨询业务。然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着多方面的不同:内部审计重视客观性胜过独立性;要发现问题,更要解决问题;要依法审计,更要依战略、规划、预算、业务标准、技术标准、控制标准等内规和行规来审计。只要内部审计人员能保持客观性、熟悉各类标准、时刻着眼解决问题,就可以开展咨询业务、为组织创造价值。因此第22号准则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咨询业务明确了所要重视或关注的事项,从理念上为咨询业务未来的发展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