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以及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相关的具体审计目标两个层次。审计目标的确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发挥着导向作用,界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发表审计意见。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财务报表使用者常常担心管理层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欺诈的财务报表,从而向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寻求鉴证服务。因此,报表使用者的需求决定了财务报表总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财务报表审计可以被认为是财务报表与既定标准(如会计准则)的比较。而财务报表是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组成要素进行认定的结果,这些认定是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记录和披露会计信息时所采用的标准的一部分,与会计准则直接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即注册会计师要依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认定设计审计具体目标,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取得证据完成对财务报表各项认定的确认,最后才能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因此,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可以用图1表示。
二、新旧管理层认定的比较与分析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没有关于认定的明确阐述。但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规定,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会计记录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上述各事项实质上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通常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认定归纳为以下五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出具体审计目标。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从上表不难发现,原准则是将交易和余额的认定合在一起的,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由此推论的具体审计目标也就比较笼统,不能明确区分交易和余额的具体审计目标,不便于根据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原准则没有对列报的认定提出要求。事实上对交易和余额的认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对交易的认定,更关注交易是否发生,是否完整,分类是否恰当等;而对余额的认定,则更关注是否存在及其权利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