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和遏制违背立法意图而个别反避税条款又不能规范的避税行为,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中专门制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其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它一般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支付利息和(或)加息。
三、纳税人避税的动因与诱因
(一)避税的动因
避税最初产生的缘由是纳税人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在进行各种偷逃税行为受到政府严厉制裁后,为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的第一个假定是经济人假定,市场经济的全部理论和制度设计都是以该假定为前提推导出来的。市场经济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人们的逐利本性来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避税筹划同样也是体现经济人假定。第二个假定是理性人假定,即假定人们具有“完全理性”,能够随时随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避税筹划就要求纳税人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假定有两个含义:①理财主体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②理财主体是理性主体,能够对理财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划、实施、协调和控制,保证不会触犯法律。因此,理性经济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熟知包括税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运作程序,知晓其中的利弊、长短,正确掌握合法、不违法与违法的临界点;不会公然挑战税法,而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二)避税的诱因
利益驱动是避税的主观原因,但能否实现避税筹划的预期结果,仅有动因还不够,还必须有国内、国际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等避税诱因:①税法中存在的差异和各种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往往是税收漏洞的根源,或者说税收漏洞很多是由税收优惠造成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节税”与“避税”是很难划定明确界线的。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教授迈伦?斯科尔斯等在《税收与经营战略》一书中指出,政府“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为达到特定社会目标而制定的税收规则往往失之过宽,而且规则本身的模糊性也使一些人容易钻空子,从而引发一些负面的社会经济活动”。②各国税制的差异。由于各国的经济背景不同、税收法律环境不同,其税收管辖权不同,对税收居民的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不同,因此,各国税制存在诸多差异,从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广阔空间。③税收协定中存在的特例。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我国先后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按照税收国际惯例,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因此,税收协定中存在的特例也是避税的“闪光点”。④税负过重或税收执法不严。当税负过重或税收执法不严、不公时,也会导致避税现象的产生。税收是政治、经济及社会的敏感神经,纳税人的本能反映也是对税法、对税收执法的一种评判。纳税人的异化反击,可以促进税法的不断健全和逐步完善,可以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⑤非税因素。具体包括电子商务等新技术带来的税法空白或税负差异、外汇管制政策的差异、物价变动、汇率变动、心理因素等。
四、避税成本将越来越高,风险将越来越大
避税与反避税将长期存在。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税收秩序,国家可以立法制定反避税措施,税务机关也有权对纳税人依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纳税人也有权在不违反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追求包括税收利益在内的自身利益最大化。
避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早已存在、实际存在而且还将继续存在的经济行为,避税将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避税将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若试图禁绝避税,无异于取消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阳光下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判断标准只能是法律,而不是感情涌动和道德评判(本文决无主张“不讲道德”之意,这是两个问题)。
但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及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避税是“企图绕过税法的规定,于是错用或滥用税法的避税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将会被政府制定的一般反避税法所取消。”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说,一定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充分认识到避税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避税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企业应该理性看待避税,不要被避税带来的眼前利益所诱惑,而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上,以保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真正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