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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关键点[3]
作者: 刘国东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数:62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该工作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容易被企业忽视或者忽略。经过对2008年度大量企业所得税 ...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

  一、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二、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五、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六、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资产类调增项目

  对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

  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例如,企业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会计上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企业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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