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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2]
作者: 黄雁 李伟毅 首席财务官 发布时间:2009-10-19 点击数:581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准则解释3号对高危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 ...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方应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

  (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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