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