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新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