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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存货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2]
作者: 孙玉栋 涉外税务 发布时间:2009-10-13 点击数:431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并将逐步在其他企业推行。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是非常大的。本文仅将其中新的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所得税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旧准则进行比较,分析新存货准则的实 ...

  二、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关于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旧存货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而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所允许采用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规定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是相一致的。做出这种改变的原因,主要是考虑经济社会中,成本流和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要求、存货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发出存货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真实地反映企业存货流转的情况。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协调的重要体现。

  企业已售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一些市场竞争激烈的电子产品企业(尤其是家电企业),在市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修饰报表的目的,较多地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采用新存货准则后,这些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这将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存货期末计价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资产计价时需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因此,会对期末存货的结存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旧存货准则有关企业存货期末计价的规定包括:“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新存货准则对此的规定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因为新旧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基准处理方法都是个别认定(即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所以,新准则规定的“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比旧准则规定的“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更加严密了。但与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还是会产生相关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跌价、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如企业存货的取得成本比期末公允价值高,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会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备抵后反映为公允价值,而此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仍是取得时的成本,这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计价有关规定的改变,导致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计量发生了变更。同时,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纳税影响会计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导致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会经常发生,这需要在日常核算和涉税业务处理的过程中多加注意。(作者:孙玉栋)

  参考文献:

  【1】赵桂娟、张硕《新存货准则的纳税透视》,《财会信报》2006年12月19日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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