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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例解[2]
作者: 初国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9-23 点击数:54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视同销售行为种类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 ...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产成本1989000

    管理费用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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