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产成本1989000
管理费用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