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A、B合伙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营业第一年的净收人为300000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提款5000元,每个合伙人在第一年均已提款。合伙人A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400000元,在4月1日又投入100000元。合伙人B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800000元。
合伙企在1月1日收到合伙人A和B的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200000;贷:合伙人资本——A400000、B800000。4月1日又收到合伙人A的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00000。1-12月合伙人A和B每月提款5000元,年末合伙人A和B的“合伙人提款”帐户累计提款额各为60000。每月月末合伙人A和B提款时,借:合伙人提款——A5000元、B5000元;贷:银行存款10000元。年末,结转“合伙人提款”帐户余额:借:合伙人资本——A60000元、——B60000元;贷:合伙人提款——A60000元、——B60000元。该合伙企业第一年实现净收益300000元,年末应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摊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摊。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由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受各合伙人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和投入的资本量和合伙人在某一职业或技术领域的能力或威望等因素的影响,在协商收入分享计划时将支付合伙人工资以及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利息作为分配净收入或净损失的第一步的约定是合理的。
下面举例说明几种主要的合伙人损益分摊方法:
l、平均分摊,,平均分摊显然是一种最简单的分摊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最常用的分摊方法。很多各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损益采用平均法分摊。
如果上例中A&B合伙企业将第一年的净收入300000按照平均法分摊.其年末分摊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损益3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50000元、——B150000元。
2、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一些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按某一特定比率而非投资比率分摊合伙企业的损益。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对净收益和净损失按同一比率进行分摊,也可以约定对净收益和净损失按不同比率进行分摊。
仍以A&B合伙企业为侧,其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摊净收益和净损失;也可以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享净收益,但净损失则平均分摊或以其他比率分摊。
假如A&B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摊净收益和净损失,则年末分摊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损益3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80000元、——B120000元。
3、以“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为依据分摊损益。以每个合伙人的投资比率来分摊合伙企业损益在那些大最投资是企业成功的主要因素的合伙企业中很常见.而作为分摊依据的“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又有以下四种:①原始资本投资额;②每年年初“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③每年年末“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④每年“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平均余额。因此,合伙协议一定要对分摊依据事先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