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四)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五)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 (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六)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一)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一销售成本一销售费用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一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营业外支出=2 500+70—l 100一670一480—60—40—50=l 70(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三)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X60%=15—9=6(万元)
2 500×5%o=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注:会计账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六)技术开发费加扣=20X 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七)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10=260.85(万元)
(八)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25%=65.212 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6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成本费用处理的差异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