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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沿革[2]
作者: 周玲   国际商务财会 发布时间:2009-09-22 点击数:364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国际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所得税会计准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13年美国颁布《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但因为时间和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导致税法“收益”与会计“收益”不一致。因此,会计界都在讨论如何协调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 ...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的形式公布,要求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即从1983年起,企业把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实行“利改税”政策。

  当时,对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以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进行的。即月份终了,施行利润包干或上交承包费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当月应上交的利润(或承包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利润结算

    贷:利润分配——解缴中央预算利润

  施行费改税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92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财税部门提出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先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第二步,再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2008年1月1日,“两税合一”正式实施。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国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27%或者18%的税率,金融、保险企业暂时适用55%的税率(1997年以后降为3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同时,我国所得税观念也从国家分配主体论转为费用论。我国在19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开始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等。有关所得税分录转化为如下:

  1.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9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一些有条件的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会计核算准则。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由原来的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改为按财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会计处理也转为如下分录:

  1.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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