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溢的确认及处理
作者: 徐策 中国农业会计 发布时间:2009-09-22 点击数:40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财产损溢的会计处理   1、对现金清盘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账款核对,同时清查小组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如若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长款转入贷方,短款转入借方)。并于期末前查明原因, ...

  一、财产损溢的会计处理

  1、对现金清盘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账款核对,同时清查小组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如若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长款转入贷方,短款转入借方)。并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在结账前从该科目转出。对现金短缺部分,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xx个人)”;属于保险公司赔款的,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对现金溢余部分,应支付给有关个人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付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贷记“营业外收入”。

  2、对存货清盘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盘点,及时处理种种原因造成的存货盘盈、盘亏及毁损,以保证账实一致。清盘账实不符的部分,首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对盘盈的存货,如无特别原因,在得到授权后一般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贷方,冲减企业的管理费用。而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一般性损失的,将扣除残料价值与可收回赔偿款后的净损失额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处理,而属于自然灾害、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净损失额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3、对固定资产清盘的会计处理

  企业每年至少应在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之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对盘亏或损毁的固定资产,在有关方面审批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一般是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应根据重置成本直接计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先将其账面净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借方,经企业内部程序审批后,再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及其合理性

  在会计体系当中,“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科目。借方登记的是企业的财产损失,在未处理之前,仍是企业资产的一种存在形式,具有资产性质;而贷方登记的是企业的财产盈余,反映了资产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具有权益性质。同时,通过资产清查获得的盘盈、盘亏信息需要先计入该账户,然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这样就会有一定的挂账期。可以说,“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过渡性。对企业财产损溢情况的确认需要“待处理”,这一做法在西方的财务会计中普遍不适用。这与我国过去以国有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有关,宏观部门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理制度执行得过于严格,以至于对资产的盈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的权限单位做出决策或者授权。从国际趋同的角度来看,“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可以取消,由企业针对实际情况结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财产盈亏确认为损益。但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企业管理中带有行政色彩的审批主义仍未为政企分离、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所取代,企业内部的组织和权责仍不能适应完全自主的会计工作的要求,因而“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仍有存在的必要与可能,但需要做出一定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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