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是工商业的核心资产,存货的购、销、存是工商业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从1993年开始,中国的工商业开始执行财政部同年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从1997年5月到2001年底,财政部先后发布了16项具体准则,其中包括与存货购销存相关的《收入》、《存货》、《借款费用》等准则;在2001年初,财政部又《制度》),其中也规范了存货的核算方法。从2006年以前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准则和《制度》来看,在已经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工商业存货进销存的会计核算基本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然而,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打破了这种局面。从内容上看,《新准则》给工商业存货购销存的会计核算带来了重大影响,使得存货进销存的会计核算方法自1993年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归纳起来,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外购存货入账成本上的影响
1.对外购存货采购成本构成的影响根据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是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产成品、材料和商品等存货的费用构成。1993年,我国首次在国际会计惯例的基础上,引人了会计准则这种会计制度形式,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八大行业、十三门行业会计制度,其中包括《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这两个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不完全相同。其中工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一致;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则只包括实价及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存货采购成本相关的费用均计人当期损益。可见,1993年我国关于工商业存货采购成本构成的规定并没有完全遵循国际会计惯例,而是保留了中国特色,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6年2月《新准则》的发布,中国的工商业存货成本才得到统一。
从理论上讲,工商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没有理由保留差别。应该说,对于这一点,财政部早已十分清楚。对于我国工商业存货采购成本构成不一致的规定,财政部曾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讲解中解释:基于主管商品流通财务部门近期没有对的计划,为了保持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致和与现行实务做法的一致,在本准则中,将商品流通企业采购成本的构成作为采购成本的一个特例。这段解释无疑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我国工商业曾经流行的存货采购成本构成不一致的规范,只是屈从于已有的会计实务,是没有会计理论支撑的。
2.对赊购存货初始计量的影响
赊购是区别于现购的一种购货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赊购业务的核算,一般只有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企业在赊购中获得的现金折扣一般应计人财务费用,不允许调整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由于2001年的《制度》和原《存货》及《收入》准则都没有关于赊购业务的特别规范,因此,一直以来,我国工商业对于赊购的存货,不论付款的期限多长,都是以合同价格或双方约定的购买价格对存货进行初始计量的,然而,这种做法随着2006年《新准则》的发布而有所改变。
2006年CASl4((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对于延期(分期)收取价款的收入,如果在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且公允价值与其现值相差较大,则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进行计量;应收的合同价款或协议价款与其现值之间的差异,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有理由推断:对于延期(分期)付款的采购业务,如果在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且购入资产公允价值与其现值相差较大,则购人资产就应该按照应付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予以计量。
从理论上看,具有融资性质购人的资产只有以其公允价值计量才能真正反映该资产的真实采购成本,否则,资产的价值就将虚增,所以,这项规定应该适合于所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的采购业务。事实上,在CAS4《固定资产》、CAS6{无形资产》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有融资性质购入业务都是这样规定的,但CASl《存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规范。本文认为,由于存货的采购价格一般都不够昂贵,所以,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从金额上看,具有融资性质的存货购人业务应该不多,这可能也是CASI《存货》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是,业务少不等于没有这类业务,所以,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原材料或商品采购业务,工商业可以根据《新准则》的精神,按照该类存货合同价款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