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况,而新准则出台后对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注会教材中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令人无所适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要确认收入;二是如果要确认收入,应依照什么标准确认。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些个人看法。
[例1]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因2009年全国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计税价格为4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此笔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 368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即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例2]某企业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200万元,计税价格为22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此笔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74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0
[例3]某冰箱生产企业,共有职工100名,其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有85人,行政管理人员15人。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3000元的冰箱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5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此笔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497250
管理费用 87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