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投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由此可概括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拥有的由营业活动产生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营业性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8条中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此可概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变现性能不确定且被指定为先按摊余成本模式后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双重计量的可流通性金融资产,亦即不定类金融资产,具体包括不定类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定类权益工具投资和不定类其他金融资产。
第二,注意各项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是指各项金融资产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时间长短、变现性能和计量模式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