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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浅析[3]
作者: 吴菲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9-15 点击数:545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 ...

  (2)会计处理时先按公允价值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500+83.5+3.1+127.5-2200)514.1

  银行存款 500

  累计折旧 220

  负债科目 22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4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70

  无形资产 200

  主营业务收入 750

  应交税费——6交营业税 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

  银行存款 500

  营业外收入 300

  增值税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

  贷:银行存款 1.55

  营业外收入 1.55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0

  贷:产成品 550

  B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由于A公司已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B公司接受投资的资产的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B公司司以对固定资产按照1450万元的入账价值提取折旧,并可在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获得扣除,对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可按入账价值进行账务处理,不作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37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80

  无形资产 300

  存货 750

  银行存款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

  贷:负债科目 2200

  银行存款 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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