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估,c企业的净资产为800万元(即对c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5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非股权支付额)500万元,投资后A公司享有B公司30%的股权。A公司对B公司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设所有者权益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则A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1)税务处理。经分析A公司转让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c企业的行为属于整体资产转让,不属于整体产权交易,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房产应交的营业税=1370×5%=68.5(万元)
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300×5%=15(万元)
设备应交的增值税=80÷(1+4%)×4%=3.1(万元)
(根据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存货应交的增值税=750×17%=127.5(万元)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要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全部资产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应纳所得税125万元(500×25%)。以后,对投资持有期间分回的利润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按“股权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A公司已经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税法上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会计上也是按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此时不会产生财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