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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重点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7-01-29 点击数:23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参与国民收 ...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通过一段时期的工作实践,现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征管机构名称不统一,对政府非税财政收入概念理解不一致。 自财政征管机构成立以来,各地的机构名称就没有统一起来,有的叫收费管理局,有的叫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给人造成一种财政征管机构就是负责收费或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误解,与实际征管范围有较大出入,机构名称落后于征管实际,随着财政预算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项收费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费只占很小一部分,现在,应统一名称为非税收入管理局,才能科学地涵盖征收管理的范围,也便于有关非税收入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过去对非税收入的一些模糊概念应该统一起来,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 (二)对事业单位的收费收入缺乏有效的管理,收费主体认识不清。 由于财政提取调控金的比例高于一般税率,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出租房屋、场馆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就主动申报纳税,使用税务发票,逃避财政监督。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只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才能依法照章纳税,实行企业化管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缴税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费收入是否应纳入财政管理感到无所适从,或是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不知该不该管,都是对收费主体认识不清造成的。 (三)罚没物资管理缺乏制度约束,执收执罚单位还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 由于个别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法制观念淡薄,截留、挪用、调换罚没物资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罚没物资,没有按规定及时将结案后依法不予返还的物资上缴财政征管机构管理,甚至有的执法单位擅自出售或直接委托拍卖机构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造成罚没物资大量流失,加强罚没物资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财经纪律,是目前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议与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征管范围。 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及时公布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单位和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各项收费、罚没政策和规定,明确合法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鼓励缴费人举报乱收费问题,保护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区别单位性质,划分收入类型,做到应收尽收 明确区分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弄清哪些是属于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哪些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的不同,投资的主体就不同,征收管理的方式就不同。为便于征收管理,把非税财政收入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罚没收入,一块是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把收费再细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证照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部门集中管理费收入、其它财政性资金收入。对缴纳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医院、电视台、等单位的也要做到应收尽收。 (三)建章建制,强化罚没物资管理。 首先,我们要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尽快出台我市的《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对罚没物资的收缴,保管、处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杜绝各种违规操作。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务,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或暂扣物资必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一律实行罚管分离的办法。 罚没物资管理的好坏,关键在于如何做好物资的公开处理和拍卖工作,把实物变成资金,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给执法机关,补充办案经费,从而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一方平安。所以财政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必须要建立健全罚没财物和暂扣物资的交验、保管、登记等制度,结案以后,依法属于不予返还的,一律由财政征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和拍卖行进行评估和拍卖,变现入库。 财政的征管实践,催生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大量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是我国财政的特殊现象,随着税费改革和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非税财政收入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将应用而生,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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