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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日常稽查十二法总结[2]
作者: 郭族 待查 发布时间:2009-09-07 点击数:346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由于常年从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核检查工作,笔者总结归纳出“十二对十二查”的检查方法,供同行们参考,对纳税人也有很大的启迪。   一、核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查有无擅自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规定,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必须有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销货退回或索取 ...

  七、核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查有无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实物和返还资金未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按照政策规定,自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 +  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八、核对“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账户,查有无擅自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当期抵扣。在检查中对“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贷方发生额要进行认真检查,对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核实其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若未经批准,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依据政策应将该笔擅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再转回“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九、核对付款凭证或入库单,查有无未付款或货物未入库而列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企业抵扣凭证的核查,应严格按照商业企业付款或工业企业入库后方可抵扣的规定执行,对未付款或未入库而申报抵扣的,除调减当期进项税额外,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单,在以后年度即使纳税人付款后也不予抵扣。

  十、核对商品经营范围或仓库出库单,查有无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检查中对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中货物的名称,要进行认真核实,看该货物是否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此货物的购进,同时在检查中还应将专用发票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相核对,查实企业是否有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十一、核对运输结算单据,查有无非货物购进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列作运输费进行抵扣。

  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运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在对运输结算单据的检查中,应核实企业运输结算单据中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是否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同时还应核实企业是否将杂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并混杂在当期进项运费额中进行税款抵扣。

  十二、核对“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以及“固定资产”账户,查有无抵扣进项税额。

  在检查中对有“应付福利费”账户的贷方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要对其原始凭证进行检查,看是否收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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