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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财政性资金”内涵 厘清“不征税收入”误区[2]
作者: 刘晓伟 郎仙荣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29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有三种类型,即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纳税人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二)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入应税收入;(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四)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五)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

  五、“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需要关注可以税前扣除的基金、收费的前提,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此类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应当探究此项基金、收费的审批管理权限,不按审批权限设立的“乱收费”则不能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税前扣除。

  六、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

  《通知》指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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