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的账务处理浅探[2]
作者: 汪晓林   财会月刊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4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使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利用资源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手 ...

  (1)常见的资产剥离形式是将本公司不良资产剥离给关联方,或企业将其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或有价证券。在我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中,参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产生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

  (2)在实务中有一种特殊情况:企业为重组上市,将其旗下的非同一行业内的子公司剥离出原母公司,即剥离公司账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及部分非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同时,减少原企业的实收资本,设立同一控制下的新公司来继承从原母公司剥离出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从原母公司剥离出的子公司进行控制与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减少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往往会大于其减少的实收资本,且两者之间的差额一般情况下较大,所以,如果依然参照资产出售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将此部分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是不够合理的。

  出于谨慎性和合理性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倾向于将企业的此种行为认定为股东的一种减资行为,即股东收回其所投入的资本。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这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投出资产价格与所对应的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回购当期的损益,而应相应调整有关的所有者权益项目

  另外,现行会计准则也未对分立新公司的账务起点的确认时间进行规定,实务中何时确认起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 次。债权人无异议且股东大会同意并报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减资。因此,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要求新公司在原公司履行一系列程序后,再根据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确认账务起点。

  4.资产置换的账务处理。资产置换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因为目前整体资产置换是比较常见的形式,所以本文只对其加以讨论。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指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应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对换出的整体资产不确认销售的实现,只有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资产交易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增值已经实现,因此要确认已实现部分的利润,在确认实现部分的利润时,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

  三、资产剥离的账务处理例解

  例:A 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 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 公司,同时减少A 公司50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 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 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 公司相同。

  假设:A 公司实收资本为3 000 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流动负债50 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 万元,盈余公积为15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 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借:流动负债50 万元,实收资本500 万元,资本公积100 万元,盈余公积150 万元,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贷:流动资产1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而发生的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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