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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不该忽视的纳税筹划点[2]
作者: 肖太寿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8-17 点击数:396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7月22日,《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原则通过,其中规定,国家将在税收上给予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旨在为文化企业提供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技巧。

  呆滞品的节税“时间差”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可充分利用该条规定,增加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某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2009年第三季度库存有一批2007年11月份出版的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价值(计税成本)是3万元。企业在2009年9月份对这批音像制品低价亏本处理,实现收入1万元,即亏本2万元。

  该公司第三季度共发生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为36万元。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建议企业不要选择在2009年9月份对陈旧的音像 制品进行处理,而是推到12月份进行。

  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在9月份处理呆滞音像制品,则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36万元×25%=9万元。

  而如果参照建议进行筹划,筹划后,该企业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为[36+(3-1)]万元×25%=9.5万元,比筹划前多交所得税9.5万元-9万元=0.5万元。

  但同时,还需根据财税〔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企业库存呆滞的出版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音像制品发行公司2009年第4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据实扣除财产损失3万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25%=0.75万元。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该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在以后的时间进行废品处置,实现收入为0.05万元,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05万元×25%=130元。

  从整个处理时间来看,筹划后共减少企业所得税为0.75万元-0.5万元-0.013万元=0.237万元,同时还得到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

  高新认定也值得筹划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的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的扣除。

  这就意味着,从事文化经营的高新技术产业,如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少缴纳10个百分点的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3年中进行年检,如果年检不合格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那就不能够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另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要求和条件很高,程序非常复杂,申请的成本也较高。

  因此,企业要好好珍惜并维护好申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保护好各种资料以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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