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申报纳税,涉及非居民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五类备案手续、申报纳税等事项,是只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即可,还是要同时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送交有关材料?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见附件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所以,对您提出的“非居民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五类备案手续、申报纳税等事项”应按上述规定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非居民企业的自主申报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