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企业的费用与成本之争
作者: 王大祥 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数:229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上次话题谈到了服务外包企业为什么没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话题,老师又提出了一个关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费用与成本之争的话题。   老师: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费为什么不能加计扣除?   小王:因为服务外包企业是受托开发,其发生的费用属于开发成本或服务成本。此外,服务外 ...

  上次话题谈到了服务外包企业为什么没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话题,老师又提出了一个关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费用成本之争的话题。

  老师: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费为什么不能加计扣除?

  小王:因为服务外包企业是受托开发,其发生的费用属于开发成本或服务成本。此外,服务外包企业也没有知识产权,所以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老师:研发费计入哪个科目?

  小王:研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下设的研发费中归集。

  老师:那么开发成本计在哪个科目呢?

  小王:成本啊,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老师:如果开发项目跨期,成本又该如何处理?

  小王:成本是损益类科目,其项目发生时计入存货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成本结转,未完工的成本仍在存货科目归集。

  老师:如果开发项目跨年且没有结转收入,那么对应的存货是否应该有余额呢?

  小王:应该有,会计上有一个配比原则,意思就是,收入没有确认,成本自然也不能确认。

  老师:将上述问题连起来看,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小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的是受托开发业务,其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如果项目跨期,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一栏应该有余额。

  老师:如果报表上没有余额或者余额很小,意味着什么?

  小王:说明企业有可能将开发成本全部结转进损益处理了。

  老师:收入不确认,成本却都结转并确认了,企业所得税又该怎么处理呢?

  小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得很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入不确认,成本也不能确认,要么都确认。

  老师:将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结合起来看,能看出什么问题?

  小王:服务外包企业的会计报表上存货项目无余额,则说明企业很可能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这又是一个报表分析的好方法。

  老师:实践过程中,我们习惯将项目成本法运用于制造企业,对以人力资本为主要成本的非制造型企业来说(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特别容易忽视项目成本法的运作。企业很容易将当期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当期费用处理,这就出现了费用和成本之争。

  小王:会不会是会计上谨慎性原则的使用呢?比如研发失败?

  老师:这就是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区别。委托研发首先需要对受托方进行能力的考核,只有能胜任相关任务的,才会将项目交与受托方。对受托方而言,如果项目研发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从谨慎的角度来看,其直接劳务已经提供,也需要委托方进行补偿,特别是研发成果只归属于委托方的时候,所以不能用谨慎性原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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