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五、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