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在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时,均应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商品所有权转移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发生形式上的销售后,企业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继续管理权与控制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购货方,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不应确认收入。《通知》对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明确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但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采用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在《通知》发布之前,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行为。
三、会计实务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一)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销售商品后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当预计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依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根据税法规定,该笔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应税收入,而计提的该项坏账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下,多缴了税款。虽然在以后期间,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时,可以作为抵扣项冲减当期应税所得额,但却丧失了货币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使用。
(二)“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是目前各种商场促销的一种基本手段。会计实务中,多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对正常销售的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赠送的商品计入销售成本。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很多企业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同时填列、申报纳税,这样就相当于正常销售的商品是折价售出,同时也可以抵扣赠送商品的进项税额。实务中也有企业将“买一赠一”视同捐赠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就造成外购赠品的进项税无法抵扣。《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有利于会计实务操作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