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主管是某高科技生产性公司的会计主管,2007年底在对本公司的账务进行稽核时,对会计人员小刘做的如下几笔账提出异议。
首先是其在2007年7月31日,为将2007年6月已经费用化处理的某软件的研发支出80000元调整为资本化支出,连续进行了如下的冲调及更正账务处理:(1)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0,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00;(2)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00,贷:管理费用80000;(3)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00。
另外,还对本公司的一项专门用于新产品生产,入账价值为540000元,法律保护期限为20年的专利技术,以直线法共计提取了本年度的累计摊销36000元。各月摊销分录是:借:管理费用3000,贷:累计摊销3000。
王主管请小刘解释这几笔账,小刘说:“7月的账务调整原因是基于我认为自己在6月份对这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开始的时点判断不准确,应将开始资本化时点向前推1个月,这80000元应从费用化调整为资本化。至于专利技术的摊销,虽然法律保护期限是20年,但预计运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未来15年内会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而无形资产残值一般为0,因此应该在15年内按每个月(540000-0)/(15×12)=3000元计提累计摊销,同时按照新准则及新会计科目主要账目处理说明中‘研发支出’科目的使用规定,我认为应将该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王主管则提出了自己对此存有异议的原因:虽然新准则规定在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属于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予以资本化,但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进行成本归集时,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因此小刘不应在确定资本化开始时点后重新进行账务调整,应维持6月份的会计处理不变。而在专利技术的摊销问题上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小刘在确定该专利技术的摊销年限及残值时,没有考虑本公司与新月公司在该专利技术投入使用时签订的一个转让合同:新月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将在5年内以该专利技术的初始入账价值的60%购买该专利技术。二是,该专利技术是专门用于确定的一项产品生产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该专利技术的摊销期限应该是5年,且有残值540000×60%=324000元;而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该摊销应该计入该产品的成本。这样,每月的摊销分录就应该更正为:借:生产成本-X产品3600,贷:累计摊销3600。
分析:事实上,在无形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中,像小刘这样犯错误的并非少数,而且容易犯的错误也不仅仅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无形资产相关账务处理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外购无形资产时应区分成本归集范围外购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价款、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如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等支出,而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后发生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支出应独立核算在对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进行处理时,除应注意资本化开始时点的准确确定外,还应注意将这些支出分研发项目单独核算。对于研究开发的人力、物力同时支持多项研究开发项目的,按照准则的有关规定,当这些支出无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时,该支出不能计入开发活动成本,只能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注意摊销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确定原则是,该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包括直线法、产量法及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但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应根据情况调整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残值及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残值及摊销方法并非确定之后就要一直坚持使用到底,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残值、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残值、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如果有证据表明原来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开始进行摊销。
应注意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处理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计入建造的对外出售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外,企业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