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微软公司开始对使用非正版操作系统的电脑进行“黑屏”限制,而在一些事业单位中,确实也存在着一些由于种种原因误买了盗版系统的个例。对这些单位而言,重新购置正版软件就成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很多单位也存在着研发、购置软件的情况。对这些取得的软件,该如何进行入账的会计处理呢?笔者想针对进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借用《企业会计准则》,就这一问题的账务处理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购入的软件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入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 形资产核算,如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程序等;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入账。
单独购入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应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单独购入用于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应按购入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且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后所发生的支出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单独购入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如果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该软件还能另作他用,则应按购入成本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如没有其他作用,则应计入“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按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处理。
单独购入用于构成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应视这种软件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来决定,如果可以复制,应将软件原版的购入成本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后各期计入产品成本;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不能复制,也就是说要为每件产品购入一个软件,则购入时应作“存货”处理且领用时计入当期产品成本。
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形成的计算机软件应按实际支付的委托费入账。如果该软件是用于生产经营或管理,应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如果用于研究与开发且没有其他用途,则应计入“研发支出”,否则就予以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如果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委托开发形成的软件企业一般可以复制,因此也应资本化为无形资产。
自行研发的软件由于自行研发软件有明确目的,开发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应将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计入“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软件(按软件名称填写)”账户。若开发成功,则转入无形资产账户;若开发失败,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方式获得的软件如以其他方式如接受投资、捐赠获得的软件,其会计处理与上述单独购入或委托研发形成的软件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