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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谨防涉税风险
作者: 待查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7-21 点击数:201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经营模式发展创新、业务形式不断拓展的同时,广告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涉税问题,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涉税风险。一场狂欢之后,几点冷思考,供您参考。   模糊背后风险滋生   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 ...

  在经营模式发展创新、业务形式不断拓展的同时,广告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涉税问题,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涉税风险。一场狂欢之后,几点冷思考,供您参考。

  模糊背后风险滋生

  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等,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不明确。此外,广告经营企业制作带有广告内容的宣传册、明信片等也存在类似问题。

  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也不明确。

  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怎样界定,需要研究。

  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目前税收政策也尚未明确。

  广告业中有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与其他服务业中的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并没有很大区别,但其实质的区别却在于业务收入是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偷逃手段难逃法眼

  目前,广告业税费负担相对于其他服务业高一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要按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经营企业存在一些避税和偷逃税的现象,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隐患。

  回扣——摸瓜的藤。广告业存在大量回扣的现象,这几乎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广告公司给客户提取回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扩大公司的成本开支,这是一种变相的给付回扣的方式,如广告公司给客户报销费用等。二是隐匿经营收入,坐支现金等。回扣的存在无疑导致广告公司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错”用——大错特错。有些广告企业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或者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又如,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由于利益驱动,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发票——不能碰的地雷。在实际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由于广告代理公司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在对代理公司征收营业税时,通常以发票作为抵扣应税营业收入的第一凭证,因此出现大量的代开、虚开、套开发票的现象;2.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3.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隐匿收入;4.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不开或少开发票,直接以现金来往或实物代替广告费;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使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

  目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各类广告,都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地税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建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税务机关会随时抽查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对广告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收入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收入核算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多开及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也将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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