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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不征税[2]
作者: 李伟毅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7-21 点击数:397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取代了《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新规定比旧规定更细化,更具操作性。   新文件的亮点是对企业使用专项财政性资金时享受不征税 ...

  同时,不征税收入不是永久不纳税,应注意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两条规定,若企业忽视了或处理不当,不但要补税,还面临着50%至5倍的罚款。

  不同类型处理不同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几个注意事项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6.“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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