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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社保费改税的税制设计
发布时间:2007-02-04 点击数:23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是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通过分析现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存在问题,初步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税 ...
摘要: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是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通过分析现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存在问题,初步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税收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保税 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一、社保费改税是推进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和“减振器”的作用。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是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以社会保障税宋代替其他筹资方式的趋势[1]。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越成熟与完善,就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凋控与收入调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公平的责任在中央(联邦)政府,开征社保税,将它作为中央(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中央(联邦)政府就可以为以相同的标准强制性地面向社会所有经济组织及其职员征收,同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体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二战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实现长时期稳定发展,有效避免大的社会波动,根本上是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 现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有: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二是统筹层次低且筹资标准不统一;三是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四是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2]。由于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中存在种种弊端。因而,改革现有的制度,实行“费改税”已十分必要。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权威性比税差得多,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就不会强制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从而使得大量三资企业、民营私人企业根本就不为一般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此外,由于社保费形式下,社保责任在地方,当职工需要流动到外地时,就需要当地社保部门划转社保资金,而当地社保部门为缓解当地社保资金需求压力,通常只是划转个人缴费部分,对单位缴费通常就不予划转,这就使得工作流动性大的民工不愿参与社保。由此导致了不同地区间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巨大,即使在同一地区间,不同单位间职工保障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这是造成我国社会不公平、阻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适时开征社保税取代目前的社保费,并将它作为中央政府的税种,同时将社会保障责任划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为全国居民提供大体一致的社会保障服务,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此外有较高的税务行政效率。把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已经具备的健全的征收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3]。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还可以使该项收入法制化、公开化、规范化,节约了征收成本。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税收制度 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原则;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益原则;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政令统一、政事分开原则;要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税收制度。提出如下的社保税税制设计方案: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为了有利于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今后计算我国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时应参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将我国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计入直接税和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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